义翘神州: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
经查,你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直至2022年8月23日、29日和9月9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冯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