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重工:第一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48 证券简称:金鹰重工 公告编号:2023-020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于2023年5月9日以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23年5月23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地点为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6号金鹰重工会议室。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书群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崔军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3年6月15日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设3名监事,其中非职工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经公司监事会资格审查,监事会拟提名王书群同志、陈国栋同志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次日(2023年6月16日)起生效。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就任前,原非职工监事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非职工监事职务。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4日
附件: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王书群同志简历
王书群同志,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6年7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兼任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王书群同志于1990年7月至1996年10月历任郑州铁路局信阳职工学校见习生、助理会计师、信阳科工贸实业开发部财务人员、人事室工作人员;1996年11月至1999年9月历任郑州铁路局武汉分局信阳车务段财务科助理会计师、会计师;1999年9月至2005年1月任郑州铁路局武汉分局信阳车务段财务科科长;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在郑州铁路局审计处助勤;2005年4月至2007年9月任武汉铁路局汉口车站财务科科长;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任武汉铁路局财务处处长助理;2008年12月至2015年7月任武汉铁路局财务处副处长;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武汉铁路局审计处处长;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处长;2018年11月至今任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2020年6月至今任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止目前,王书群同志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王书群同志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王书群同志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陈国栋同志简历
陈国栋同志,男,1985年出生。中共党员,政工师,毕业于中南大学,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国栋同志于2007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历任武汉铁路局襄樊北机务段襄北运用车间见习、襄北运用车间电力机车副司机、司机、东西线运用车间团总支书记、劳动人事科助理工程师、团委书记、南线运用车间党总支书记、副主任。2021年7月至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21年9月至今,任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止目前,陈国栋同志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陈国栋同志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