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雷电微力 证券代码:30105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10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 8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 14
(二)权益授予日确定的说明 ...... 14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5(四)结论性意见 ...... 15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6
(一)备查文件 ...... 16
(二)咨询方式 ...... 16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雷电微力、本公司、公司 | 指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 | 指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归属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雷电微力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对雷电微力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雷电微力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的意见与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或疑问,并于2023年10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相应意见和报告。
综上,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雷电微力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0日。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和/或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62人,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股份数量及分配如下: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桂峻 | 中国 | 董事长、总经理 | 170 | 21.25% | 0.98% |
2 | 廖洁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35 | 4.38% | 0.20% |
3 | 张隆彪 | 中国 | 副总经理 | 30 | 3.75% | 0.17% |
4 | 钟时俊 | 中国 | 副总经理 | 25 | 3.13% | 0.14% |
5 | 牛育琴 | 中国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5 | 3.13% | 0.14% |
小计 | 285 | 35.63% | 1.64%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57人) | 515 | 64.38% | 2.96% | |||
首次授予合计 | 800 | 100.00% | 4.59%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桂峻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发展、投融资并购及重大决策事项等方面起到重要关键作用。桂峻先生在参与本激励计划前,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对其起到相应的激
励作用,在本激励计划整体归属时间安排较长及权益定价方式高于常规定价的同时,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98%具备合理性。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桂峻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配偶外,不含有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5.63元/股。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四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5% |
第五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5% |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各批次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四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3.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2023年-2027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净利润目标值(万元) | 34,500 | 40,200 | 46,000 | 51,500 | 57,500 |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 |||||
2023-2027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 | |||||
当A<80%时 | M=0 | ||||
当80%≤A<100%时 | M=A | ||||
当A≥100%时 | M=100% |
注:1.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遇重大变故、特殊及异常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7年四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
净利润目标值(万元) | 40,200 | 46,000 | 51,500 | 57,500 | |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 |||||
2024-2027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 | |||||
当A<80%时 | M=0 | ||||
当80%≤A<100%时 | M=A | ||||
当A≥100%时 | M=100% |
注:1.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遇重大变故、特殊及异常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将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将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档,具体如下:
考核内容 |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可归属比例 |
各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 | A | 100% |
B | 80% | |
C | 60% | |
D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可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五)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1.雷电微力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雷电微力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权益授予日确定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0日。
本激励计划权益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雷电微力本次权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雷电微力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雷电微力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5.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