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51 证券简称:信濠光电 公告编号:2023-052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松塘路18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白如敬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17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33.96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35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
22.9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82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11.02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14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6.42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9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0.1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05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6.3136%。
3、公司2023年4月29日公告的《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冯海涛先生受全体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没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公司独立董事冯海涛先生。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7,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7,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7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7,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7,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8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关联股东吴轮地(持有股份260,000股)、梁凤连(持有股份60,000股)、段建红(持有股份32,0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2,0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8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关联股东吴轮地(持有股份260,000股)、梁凤连(持有股份60,000
股)、段建红(持有股份32,0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2,0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8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关联股东吴轮地(持有股份260,000股)、梁凤连(持有股份60,000股)、段建红(持有股份32,0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2,0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6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3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婷、杨康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