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20  信濠光电(301051)公司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草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为董事会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两名应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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