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51 证券简称:信濠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3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1号)同意注册,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8.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527.0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24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21]第00082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鉴于公司已增加全资子公司信濠光电(恩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信濠”)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将恩施信濠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硒谷路与硒园路交汇处电子信息产业园5号楼增加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0,000万元以向全资子公司恩施信濠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并同意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增设募集资金账户。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恩施信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恩施信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并连同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恩施信濠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方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截至2024年1月9日专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恩施信濠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 4000093019100552641 | 0 | 黄石信博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品玻璃防护屏建设项目(玻璃产品项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信濠光电(恩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丁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2、主要内容
乙方为甲方的子公司,为规范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黄石信博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品玻璃防护屏建设项目(玻璃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24 年
01_ 月 08 日,期限_/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张贇 、 叶旺 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上个月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约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丁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