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院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力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各种推介会、分析师会议、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媒体采访与报道、路演、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秘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秘办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六条 董秘办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秘办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董秘办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五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需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相关人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将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自愿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在自愿信息披露过程中,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确有需要的,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秘办)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3、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