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信工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与会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