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545万元,其中公司对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54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25%。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二、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陈英骅、李元旭、余景选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