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按照上述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
它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控股子公司或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
等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1/2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电子签名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提名委员会,或以通讯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视频显示、传真、电子邮件、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等方式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及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如涉及“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如涉及“超过”、“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