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30  张小泉(301055)公司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因网营物联(杨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营物联杨凌公司”)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支行之间产生借款合同纠纷,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集团”)、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张樟生先生等担保方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咸阳中院”)列为被执行人,同时张樟生先生等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进展情况

根据富春控股集团提供的《告知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网营物联杨凌公司与长安银行杨凌支行经多次协商已达成和解共识,共同推进债务化解。同时债权方长安银行杨凌支行向陕西咸阳中院提出暂不申请处置查封财产,给予富春控股集团及网营物联杨凌公司一定时间盘活资产化解债务,并解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樟生先生的限制消费令。

网营物联杨凌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陕西咸阳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陕04执436号),经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杨凌支行同意,陕西咸阳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且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樟生先生的限制消费令已解除。后续富春控股集团及网营物联杨凌公司会持续跟进沟通,争取达成债务化解,终止相关诉讼案件。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告知函》;

2、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陕04执436号);

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信息截图。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