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20  张小泉(301055)公司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路9号运通网城园区5号楼13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新程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线上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崔华波先生现场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813,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6,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572,324股,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1,427,676股,下同)的61.2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1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5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3,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51,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3,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98,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6,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5%。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潘根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时担任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虞文燕、谭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