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5-002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被冻结股份76,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50.19%;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58,555,14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7.05%,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38.67%,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新增轮候冻结股份数量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累计超过5%的情况。获悉上述情况后,公司及时向张小泉集团发出邮件问询,并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回复函》,有关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冻结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及限售类型 | 起始日 | 轮候期限 | 冻结申请人 | 原因 |
张小泉集团 | 是 | 3,040,967 | 4.00% | 2.01% | 否 | 2024年12月16日 | 36个月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轮候冻结 |
3,629,033 | 4.78% | 2.40% | 否 | 2024年12月31日 | 36个月 | ||||
小计 | 6,670,000 | 8.78% | 4.40% | - | |||||
张小泉集团 | 是 | 2,028,853 | 2.67% | 1.34% | 否 | 2025年1月15日 | 36个月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轮候冻结 |
合计 | 8,698,853.00 | 11.45% | 5.74% | - |
注:1、“占剔除回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截至2025年1月17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数后股本151,427,676股计算所得,下同。
2、本公告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保留2位小数,如存在数据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含司法再冻结)及司法标记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股) | 累计被司法标记股份数量(股) |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合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张小泉集团 | 76,000,000 | 50.19% | 76,000,000 | - | 100.00% | 50.19% |
注:“持股比例”以截至2025年1月17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数后股本151,427,676股计算所得,下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股) |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合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张小泉集团 | 76,000,000 | 50.19% | 58,555,144 | 77.05% | 38.67% |
三、相关说明
1、根据张小泉集团提供的回复函,近期张小泉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原因如下:
(1)本次张小泉集团持有的6,670,000股股份被轮候冻结: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集团”)因经营需要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借款4,650万元,债务项下分别有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张小泉集团、张国标先生等人的连带责任担保及张小泉集团持有的6,670,000股股份的质押担保和上海鑫原盛瑞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富春物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不动产质押担保。
因富春控股集团未及时还本付息,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沪0106民初35239号、(2024)沪0106民初35240号)并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导致张小泉集团持有的6,670,000股股份被轮候冻结。
(2)本次张小泉集团持有的2,028,853股股份被轮候冻结,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锦支行与包括
张小泉集团在内的多名被执行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过程中,执行已生效的(2024)浙0102执6068号执行令所致。
2、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超过50%,且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超过30%,其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的情况如下:
(1)根据张小泉集团提供的回复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作为借款方以及担保方的债务逾期情况如下:
债务逾期情形 | 债务逾期本金/担保违约尚未代偿本金(万元) |
张小泉集团作为借款方
张小泉集团作为借款方 | 35,340.63 |
张小泉集团作为担保方
张小泉集团作为担保方 | 512,148.13 |
合计
合计 | 547,488.76 |
1)张小泉集团作为借款方的债务逾期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作为借款人涉及的融资业务共有7笔产生逾期,债务逾期本金合计35,340.63万元。
2)张小泉集团作为担保方的债务逾期情况张小泉集团以股份质押担保及保证担保两种方式提供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以其所持公司股份质押担保对应的融资业务中有6笔已逾期,担保违约尚未代偿本金合计55,5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质押人 | 质押权人 | 质押股数(万股) |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融资是否已逾期 | 担保违约尚未代偿本金(万元) |
张小泉集团 | 陕西建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1,750.00 | 11.56% | 是 | 20,000.0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 | 667.00 | 4.40% | 是 | 4,650.00 | |
上海城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875.63 | 18.99% | 是 | 20,000.00 | |
张晓 | 320.00 | 2.11% | 是 | 1,900.00 | |
杭州富阳富投发振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30.00 | 4.16% | 是 | 3,500.00 | |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 | 5.28% | 是 | 5,500.00 | |
合计 | 7,042.63 | 46.51% | - | 55,550.00 |
注:除上述张小泉集团为第三方进行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外,张小泉集团作为直接借款方,
将其持有的公司550.00万股股份质押给西安市新皝璞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本金为5,757.00万元,已含在张小泉集团作为借款方的债务逾期情况中。
除上述质押担保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对应的融资业务中,担保违约尚未代偿本金合计456,598.13万元。
(2)根据张小泉集团提供的回复函,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存在债务违约情况。张小泉集团近年来未参与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评级,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
3、根据张小泉集团提供的回复函,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如下:
案号 | 法院 | 案由 | 涉诉本金(万元) | 进展情况 |
2024浙01执151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纠纷 | 20,000.00 | 执行阶段 |
2025沪0115执944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纠纷 | 1,000.00 | 执行阶段 |
2024沪0115民初5173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177.79 | 审理中 |
2024陕01执749号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2,969.36 | 执行阶段 |
2024陕01执1388号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纠纷 | 24,544.10 | 执行阶段 |
2024浙01民终861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946.14 | 已判决 |
2024浙0102民诉前调6510号、2024浙0102民诉前调651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566.84 | 已结案 |
2024浙0304执5474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纠纷 | 2,000.00 | 执行阶段 |
2024浙0102执606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820.35 | 执行阶段 |
2024沪0115民初8636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000.00 | 未开庭 |
2024沪0106民初35241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950.00 | 已判决 |
(2024)沪0106民初35239号、(2024)沪0106民初35240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650.00 | 未开庭 |
2025陕01执114号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0,000.00 | 执行阶段 |
2025陕01执123号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757.00 | 执行阶段 |
2025浙0782民初1770号、2025浙0782民初1782号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500.00 | 未开庭 |
合计 | 147,881.58 | - |
4、鉴于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所持股份已全部被冻结,同时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债权人存在多起债务纠纷,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妥善解决相关债务纠纷、资信情况继续恶化或引发其他诉讼,将可能导致张小泉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一步被轮候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可能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变更的风险。
5、本次张小泉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经向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提供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7、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2、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回复函》。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