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解除冻结及被司法再冻结的情况。获悉上述情况后,公司及时向张小泉集团进行问询,并于2026年
月
日收到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关于张小泉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司法再冻结的告知函》,有关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司法再冻结情况
(一)本次解除冻结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解除冻结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起始日 | 解除日期 | 解除冻结类型 |
| 张小泉集团 | 否 | 19,800,000 | 44.96% | 13.08% | 2024年9月30日 | 2026年4月15日 | 司法再冻结 |
| 73,709 | 0.17% | 0.05% | 2024年9月30日 | 2026年4月15日 | 司法冻结 |
注:1、“占剔除回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截至2026年4月17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数后股本151,427,676股计算所得,下同。
2、本公告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保留2位小数,如存在数据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解除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解除轮候冻结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起始日 | 解除日期 | 解除轮候冻结机关 |
| 张小泉集团 | 否 | 17,500,000 | 39.73% | 11.56% | 2024年9月30日 | 2026年4月15日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8,795,871 | 19.97% | 5.81% | 2024年10月11日 | 2026年4月15日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3,600,000 | 8.17% | 2.38% | 2024年11月13日 | 2026年4月15日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3,200,000 | 7.27% | 2.11% | 2025年2月10日 | 2026年4月15日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 5,500,000 | 12.49% | 3.63% | 2025年3月18日 | 2026年4月15日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合计 | 38,595,871 | 87.63% | 25.49% | - | ||
(三)本次股东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冻结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及限售类型 | 起始日 | 到期日/轮候期限 | 冻结申请人 | 原因 |
| 张小泉集团 | 否 | 1,300,000 | 2.95% | 0.86% | 否 | 2026年4月15日 | 2029年4月14日/36个月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司法再冻结 |
| 1,900,000 | 4.31% | 1.25% | |||||||
| 3,600,000 | 8.17% | 2.38% | 否 | 2026年4月15日 | 2029年4月14日/36个月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司法再冻结 | ||
| 合计 | 6,800,000 | 15.44% | 4.49% |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小泉集团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司法标记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股) | 累计被司法再冻结股份数量(股) | 累计被司法标记股份数量(股) |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合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 张小泉集团 | 44,043,709 | 28.23% | 0 | 30,970,000 | 0 | 70.32% | 20.45% |
注:上述被司法再冻结股份产生的孳息(即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等)亦一并被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小泉集团所持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股) |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合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 张小泉集团 | 44,043,709 | 28.23% | 0 | 0.00% | 0.00% |
三、其他相关说明
、根据张小泉集团提供的告知函,本次解除冻结及被司法再冻结事项系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涉及保全、执行张小泉集团财产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相关法院受理申请并办理相关股份的解除冻结所致。原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冻结、再冻结措施解除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轮候冻结依法递补为首位查封,导致
相关股份被司法再冻结。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张小泉集团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44,043,7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23%(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29.09%),杭州富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泉投资”)持有张小泉集团99.9981%股权,富春控股持有富泉投资100%股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富春控股及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69家关联公司已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能否重整成功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富春控股、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发生调整。
3、目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4、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提醒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3、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关于张小泉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司法再冻结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