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释义 ...... 3
第二章声明 ...... 4
第三章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第五章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8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 8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 9
第六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10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 10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10
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2
第一章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 张小泉、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 指 |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第二章声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张小泉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张小泉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张小泉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部分资料。张小泉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张小泉股份
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张小泉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二、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23日在公司官网公示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6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6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五章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5月20日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33.2324万股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8人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4.48元/股
(六)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期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夏乾良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82.2324 | 24.68% | 0.53% |
| 王现余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75.0000 | 22.51% | 0.48% |
| 李子赫 | 董事、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 69.0000 | 20.71% | 0.44% |
| 吴晓明 | 职工代表董事、制造中心总监 | 7.0000 | 2.10% | 0.04% |
| 核心骨干员工(4人) | 100.0000 | 30.01% | 0.64% | |
| 合计 | 333.2324 | 100.00% | 2.14% |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第六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