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赫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赫股份”、“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696,667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6,211.79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4,537.7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74.00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8月31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390号)。
二、本次变更前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分别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双林小微专营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变更前,公司募投项目专户设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33100080201000006391 | 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33100080201000006409 | 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双林
小微专营支行 | 91030122000013059 |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 建设项目 |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练市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公司存放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双林小微专营支行(银行账号:
91030122000013059)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支出,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或将其转为一般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因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统一管理,练市支行与外部公司签署的协议统一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南浔支行”)与外部单位签署,公司将与中国农业银行南浔支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或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实施,公司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不变。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李东流先生重新与相关银行、保荐机构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事宜。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专户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或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实施,公司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不变。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李东流先生重新与中国农业银行南浔支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变更事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森赫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森赫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冯颂 王刑天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