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顺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65,642,0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55.88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65,36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55.64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2,0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24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82,0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24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82,0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240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5,64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昕律师、沈倩雯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汇隆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