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4-15  汇隆新材(301057)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汇隆新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5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3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21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0,933,367.9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8,285,632.0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2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验[2021]第ZF1085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1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33,973.0013,228.56
2补充流动资金5,000.003,600.00
合计38,973.0016,828.56

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结合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将“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变更为“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48,000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14,201.73万元(含尚未收到的土地回收补偿金),剩余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办理新募投项目投资的所有后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定及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各项具体工作。公司新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1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48,000.0014,201.73
合计48,000.0014,201.73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

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决策权,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上述使用期限内,公司严格按照审议额度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同时公司募投项目中涉及向国外供应商采购软硬件及技术支持服务等,需要以外汇进行业务支付,因募集资金账户为人民币账户,无法直接支出,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先支付,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或采购相关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进行支付的金额,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款项支付: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时,由工程或采购相关部门根据合同付款进度提出付款申请,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付款手续。

3、资金置换:公司以自开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在承兑汇票到期后进行置换;公司以背书转让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在背书转让后即可进行置换;公司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在信用证到期兑付后即可进行置换;公司以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在外币支付后即可进行置换。公司财务部门按月统计符合置换条件的款项并编制《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统计表》。《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统计表》应当抄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备案。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统计金额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出募集资金置换申请,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

等额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4、台账管理:

(1)付款专项台账。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付款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台账记载内容应当包括收款方名称、交易内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票据编号及到期日(如有)等。付款专项台账应当按月抄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备案。

(2)置换专项台账。公司财务部门建立置换专项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置换资金相关的合同、票据等进行匹配记载。置换专项台账应当按月抄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备案。

5、监督检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以及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检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基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基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外汇等方式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 钱红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