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27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27日(星期四),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顺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6人,代表股份66,406,6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注)的57.19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65,799,5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56.67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607,1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52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637,1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54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2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607,1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522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7,390,438股,其中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1,293,655股。故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6,096,783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建设印度尼西亚生产基地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6,2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0%;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0%;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097%;反对1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862%;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0%。
三、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李总律师、郭凯航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