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关于收到国有土地补偿款的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有土地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土地收回补偿情况概述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该地块的收回补偿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政府部门就收回事项沟通协商、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确定收回补偿款金额的支付安排、办理相关手续等。同日,公司与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签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因大运河保护、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用地的原因,镇政府收回公司位于禹越镇西港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编号为浙(2021)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23527号、浙(2020)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5651号,证载使用面积共计45,852平方米,补偿费用合计为人民币38,483,529元,本次镇政府收回的土地为公司原IPO募投项目用地,相关补偿费用将退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协议经德清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
二、收到补偿款情况
2025年4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德清新市支行;账号:1205280329200126564)收到了镇政府核定拨付的土地收回相关补偿款项合计33,699,246.00元。该等土地收回补偿款项以德清县人民政府和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核定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收到上述补偿款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和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