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星臻)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汇隆新材股票代码:30105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古灵慈路1号119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6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7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汇隆新材、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杭州星臻 | 指 | 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沈顺华与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本次权益为杭州星臻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沈顺华持有上市公司7,018,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6.00%) |
| 标的股份 | 指 | 转让方于本次交易中拟向受让方转让的其所持上市公司7,018,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0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元、万元、元/股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股 |
注:本报告书数据计算相关股份比例时,公司总股本116,969,438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数量为1,293,655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为115,675,783股。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星臻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古灵慈路1号119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杭州星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50,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25年12月10日 |
| 统一社会信用码 | 91330106MAK3KRET52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25年12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
| 合伙人情况 | 杭州星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99%,并担任有限合伙人;杭州星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古灵慈路1号119室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 王娇娇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杭州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杭州星臻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部分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州星臻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变动方式2026年3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沈顺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沈顺华持有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018,2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占剔除上市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6.067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2026年
月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与杭州星臻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转让方:沈顺华受让方: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上市公司7,018,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简称“标的股份”)以及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安排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为每股35.928元。
2、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2,149,889.60元(大写贰亿伍仟贰佰壹拾肆万玖仟捌佰捌拾玖元陆角),该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协议签署并生效两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20,000,000.00元整(大写贰仟万元整),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汇付等额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的资金,即人民币126,074,944.8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零柒万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捌角)(简称“首期款”),并在转让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就此向受让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相互配合,以共管账户内资金(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额为准)支付转让方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全部税费(具体方式为双方配合将共管账户内等额于转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应纳税费的资金汇至转让方账户,再由转让方缴纳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款专户)。
(3)在转让方取得本次股份转让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情形下,受让方最迟于转让方出示完税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汇付等额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的资金(含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第3.3.1条已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的20,0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126,074,944.8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零柒万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捌角)(简称“二期款”)。
(4)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解除共管账户中所有资金共管,并根据转让方要求将该等应解除共管的资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简称“共管资金释放”)。
(5)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3.4条约定完成共管资金释放后,即视为受让方已完成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受让方按期完成共管资金释放当日,受让方已
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6)为免疑义,共管账户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归属转让方所有。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1、于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在转受让双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转让方的名义开设银行共管账户。
2、转受让双方应于本协议第3.3.1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起20日内或转受让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限内向深交所递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的申请(以取得深交所为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及必要资料,后续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必要手续并向深交所提交补充资料(如涉及)和缴付相应的手续费等费用。
3、本协议第4.4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豁免后,在共管账户收到二期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和上市公司应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该申请日下称“过户申请日”)。
4、转受让双方向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的先决条件为:
(1)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已经深交所确认,并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3)受让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3.3.1条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且已经向共管账户足额支付本协议第3.3.2条、第3.3.3条约定的首期款以及二期款。
5、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未能完成的,守约方有权通过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且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于前述期限内完成,则转让方
与受让方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解除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其于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或者履行义务、责任、承诺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签署相应交易文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向交易所递交合规性确认资料、实施相应配合义务和通知义务、履行承诺、虚假陈述或保证等导致本次交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无法完成的根本性违约),且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在催告书送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恢复履约、更正或消除影响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本协议,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超出履约保证金的损失。为免歧义:(1)非因转让方或受让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交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无法继续推进,不视为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2)守约方因本次交易发生的不可收回的合理支出应为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3、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款项支付义务以及共管资金释放义务,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以应付未付的标的股份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受让方应按应付未付的标的股份转让款的2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如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申请的义务,从而影响标的股份交割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以标的股份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转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款的2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且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其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即催告书)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违约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中止履行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履行。守约方中止履行义务的,不构成守约方的违约;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4)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或解除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终止或解除;
(5)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和/或救济。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转让方签字,受让方加盖公章,及受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杭州星臻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受让方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拟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八、其他说明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星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年月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以供查阅。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星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年月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湖州市 |
| 股票简称 | 汇隆新材 | 股票代码 | 30105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古灵慈路1号119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0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7,018,200股变动比例:6.00%变动后持股数量:7,018,200股变动后比例:6.00%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不适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星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