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0  汇隆新材(301057)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05 月20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05 月20 日(星期三),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20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顺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 人,代表股份 63,482,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注)的54.87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56,024,600 股,占 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48.43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 人,代表股份7,457,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 总股份的6.44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5 人,代表股份1,178,700 股,占 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1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 权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 人,代表股份1,178,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的1.019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杭州)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6,969,438 股,其中通过股份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1,293,655 股。故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5,675,783 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1、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1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20%; 反对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2%;弃权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8%。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5 年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 年度履职考核评价、薪酬情况及2026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2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1%;反对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4%;弃权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5%。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赵寻律师、王政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 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