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05  中粮科工(301058)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中粮科工
保荐代表人姓名:姚旭东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珏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项 目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本保荐人现场核查时发现: 1、中粮科工存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因承接项目短期补充流动资金需要,中粮科工子公司中粮工科迎春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迎春”)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6月1日向中粮科工借款330万元,并同比例向湖南迎春少数股东王英华、王贵生分别借入240万元及30万元,利率为3.70%;中粮科工控股子公司中粮工科迎春农牧机械(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迎春”)自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11月24日向中粮科工借款550万元,并同比例向山东迎春少数股东马锐光借入450万元,利率为4.00%。 中粮科工本次向子公司湖南迎春及山东迎春提供借款的同时,按照持股比例向少数股东同比例借入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于财务资助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中粮科工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及补充确认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后续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中粮科工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超出事先审议期限的情形 中粮科工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1年10月1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2021年10月13日-2022年10月13日)。实际操作中,中粮科工具体负责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操作部门就授权实施期限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在决议有效期届满后(即自2022年10月13日后)存在累计人民币20,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情况。中粮科工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符合相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可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未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正
项 目工作内容
常使用安排,不存在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中粮科工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补充确认及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后续将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切实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2年12月2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信息披露规范、公司治理、内幕交易与股份买卖、董监高行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关联交易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不适用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6月1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号),因中金公司1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年6月7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2年8月1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年11月23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7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
报告事项说明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旭东王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