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粮科工 |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菲菲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珏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次(每月一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计划下半年开展检查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6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计划下半年开展培训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4年2月,原保荐代表人姚旭东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中粮科工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委派许菲菲女士接替姚旭东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职责和义务。本次变更不影响中金公司对中粮科工的持续督导工作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月9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不到位,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4年1月22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号),因某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管理工作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4年4月26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77号),因中金公司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相关证券业务、员工曾存在买卖股票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4年4月3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7号),因中金公司在自营和投顾业务、场外期权业务、子公司业务和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5、2024年5月1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7号),因中金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存在问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许菲菲 | 王珏 |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