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3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段玉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2021年9月22日、10月13日,你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2.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上述有效期满后,你公司未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你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6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直至2023年4月25日才补充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你公司募投项目“粮油定制装备智造及成套集成核心技术创新平台项目”连续三年没有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出现差异,公司未在2022年半年度、2022年年度及2023年半年度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存在差异的原因作出解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段玉峰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
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并将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