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医学: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1-14  兰卫医学(301060)公司公告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条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并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选择性发布或者回复,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提问,指派的专人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及事实依据拟定回复内容,提问及回复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指派的专人可以协调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存在进一步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指派的专人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及其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四十五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五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货币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六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1)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2)经公司股票上市的深交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3)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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