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医学: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60 证券简称:兰卫医学 公告编号:2023-059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1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1月1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主持。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日(星期五)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日(星期五)。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临新路268弄1号楼兰卫医学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51,332,3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75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44,737,7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10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59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4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2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石道金先生、裘国华先生、江辉平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石道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23,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2.《选举裘国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23,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68%。本议案获得通过。
1.03.《选举江辉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23,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54%。本议案获得通过。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331,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278,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4%;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44%;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4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指派范永超律师、刘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