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家居: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的核查意见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3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基于工作业绩的考量对1名激励对象增加授予数量,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15.15万股调整为311.15万股。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22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16.05元/股调整为
15.55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授予311.1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55元/股。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