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家居: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61 证券简称:匠心家居 公告编号:2024-016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聪颖先生
公司董事长李小勤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的一名董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聪颖先生主持。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61号一号楼3楼1313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101,623,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93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96,00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622,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28%。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5,623,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5,622,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1,55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3%;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5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55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9%;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5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8%。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1,55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55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9%;反对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1%。
(三)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1,55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3%;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5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55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9%;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5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8%。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1,615,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615,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1,55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3%;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5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55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9%;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5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8%。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1,55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55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1%。
(七)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1,615,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615,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1,615,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615,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1,615,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615,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1,62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62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欢、杨婷婷参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