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家居: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及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61证券简称:匠心家居公告编号:2026-011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
管协议及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1号)文件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2.69元,共计募集资金145,38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7,557.2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7,822.7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562.11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5,260.6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9月3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5-6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变更前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变更前,公司现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账户状态 |
| 1 | 江苏银行常州钟楼支行 | 80800188000260655 | 新建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已终止) | 正常使用 |
| 2 | 苏州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 51004000001004 |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已终止) | 正常使用 |
| 3 | 51430300001306 | (专用结算账户) | 正常使用 | |
| 4 | 招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 519902541310103 | 新建营销网络项目(已终止) | 正常使用 |
| 5 | 江南银行常州经开区支行 | 1159500000023578 | 超募资金账户(一) | 注销 |
| 6 | 1159000000031651 | (专用结算账户) | 正常使用 | |
| 7 | 农业银行常州钟楼支行 | 10611101040223486 | (专用结算账户) | 正常使用 |
| 8 | 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 8110501012501805978 | 超募资金账户(二) | 注销 |
注: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新建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新建研发中心项目”“新建营销网络项目”予以终止。
三、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及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情况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新建“柬埔寨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暨对外投资逐级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新建“柬埔寨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以新设的全资子公司MotoMotio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匠心香港”)作为路径投资公司,最终项目实施主体为MotoMotion(Cambodia)CompanyLimited(实际工商登记名称,以下简称“匠心柬埔寨”)。
(二)公司注册情况
1、MotoMotio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工商注册名称)
注册资本:2,120.0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徐梅钧注册时间:2025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国际贸易、技术研发、咨询管理、商品销售
2、MotoMotion(Cambodia)CompanyLimited(工商注册名称)注册资本:2,12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徐梅钧注册时间:2026年2月21日股权结构:MotoMotio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100%控股经营范围:电动家具制造
(三)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及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情况
为了加快推进“柬埔寨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匠心柬埔寨、匠心香港近日已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实施“柬埔寨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公司及匠心柬埔寨、匠心香港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金边分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此外,公司在江苏银行钟楼支行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变更为“柬埔寨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公司与江苏银行钟楼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对应募集资金专户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管理层授权的人员办理设立及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等。
截至2026年3月26日,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1 |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常州钟楼支行 | 80800188000260655 | 柬埔寨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 |
| 2 | MotoMotion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 NRA32050162883600003734 | 柬埔寨智能家具生产 |
| 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 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 基地项目(投资路径) | ||
| 3 | MotoMotion(Cambodia)CompanyLimited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 NRA32050162883600003736 | 柬埔寨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 |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金边分行 | 100001101982095 | 柬埔寨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 |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MotoMotio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及MotoMotion(Cambodia)CompanyLimited(以下分别简称“甲方二”)与开户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NRA32050162883600003734、NRA32050162883600003736、100001101982095,截至2026年3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柬埔寨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
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吕岩、傅志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甲乙丙三方于2021年09月2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监管账户(账号:
80800188000260655),对甲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监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现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原协议约定截至2021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88,599,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新建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修改如下:
截至2026年03月0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861,755,226.2元,专户资金用于甲方新建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其中150,380,500元用于对外投资逐级设立全资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柬埔寨智能家具生产基地项目”。
2、甲方对提交给乙方的授权及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仅对上述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对于依据甲方签署的《划款指令》而进行的监管资金划拨及其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均不承担责任。
3、本协议系原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事项,遵照原协议执行。
4、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