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录: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26  上海艾录(3010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4-014债券代码:123229 债券简称:艾录转债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1);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14时00分至15时30分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9:25-9:30,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2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达路88号上海艾录三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400,391,800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2,848,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2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马敏英、丁逸清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2,790,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577%。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7%。

(4) 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7%。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安康先生主持。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审议议案情况如下:

议案1.00:《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75%;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061%;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特殊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陈安康、陈雪骐、张勤回避表决。

议案2.00:《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75%;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061%;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特殊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陈安康、陈雪骐、张勤回避表决。

议案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75%;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061%;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特殊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陈安康、陈雪骐、张勤回避表决。

议案4.00:《关于建设基地项目拟增加投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800,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061%;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5.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800,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2%;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061%;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马敏英、丁逸清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