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锅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5  海锅股份(30106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63 证券简称:海锅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金丰路11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盛雪华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769,5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6482%。其中,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42,599股,占公司总股本7.227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69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782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77,5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65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50,769,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42,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0,769,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42,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0,769,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42,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0,769,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42,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婧、吴清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