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查股网  2024-04-12  本立科技(30106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持有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立科技”)股份5,355,0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5.17%)的蒋华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陈倩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65,0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0.74%),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765,0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0.74%)。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陈倩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陈倩

2、股东持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倩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65,0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0.7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765,0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0.74%),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期间: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承诺履行情况

陈倩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蒋华江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本立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立科技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立科技股票的发行价。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本企业仍为本立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人/本企业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本立科技,并积极配合本立科技的信息披露工作。若本立科技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减持本立科技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立科技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立科技,则本立科技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本立科技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倩女士、蒋华江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陈倩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陈倩女士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督促上述股东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陈倩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