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本立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逢敏 | 联系电话:0571-87671531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益甫 | 联系电话:0571-872073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 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线上列席2次。已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线上列席2次。已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列席0次。已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含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现场检查和2023年度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未发现需进一步整改的事项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分享2023年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的监管新规及监管案例。重点内容包括:(1)独立董事制度改革;(2)进一步 |
规范股份减持新规;(3)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4)2023年受到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案例警示。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社保及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逢敏 郑益甫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