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对本立科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7,68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1,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68,144,762.1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3,255,237.82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8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7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2021年9月,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2022年6月,公司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募集资金专户已按照规定使用完毕,该专项账户(账号:1207021129200197416)资金余额为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超募资金余额已转入临海本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本立)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账号:
574906873210321和账号52360188000038452)资金余额为0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临海本立,公司采取向临海本立增资的方式推进该项目,公司已经将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开户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8040122000057813)中的资金增资至临海本立。为了方便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注销了上述项目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6月,公司、临海本立、保荐机构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2023年12月,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支出成本,维护好股东权益,公司在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将存放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银行账号:88040122000073696,以下简称“原募集资金专户A”)的全部募集资金
余额共计145,994,151.08元(包括利息收入)转存至新开设的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01000351814459)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经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A,原募集资金专户A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临海本立、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设立的专户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4年5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备注 |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 | 19930101040068323 | 184,660,224.41 | 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技改扩产及DDTA新建项目; 2,4-二氯-5-氟苯甲酰氯技改扩产及诺氟沙星、尿嘧啶新建项目 | 注 |
临海本立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000305561771 | 25,587,870.55 | 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勘察设计、土地平整、道路、给排水、配电、污水处理及管网、围墙等)项目 | |
临海本立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000351814459 | 147,089,924.38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合 计 | 357,338,019.34 |
注:截至2024年5月31日,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技改扩产及DDTA新建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为90,184,497.00元,2,4-二氯-5-氟苯甲酰氯技改扩产及诺氟
沙星、尿嘧啶新建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为94,475,727.41元。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便利性,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技改扩产及DDTA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将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银行账号:19930101040068323,以下简称“原募集资金专户B”)的“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技改扩产及DDTA新建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转存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前述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原募集资金专户B作为“2,4-二氯-5-氟苯甲酰氯技改扩产及诺氟沙星、尿嘧啶新建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继续保留使用。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上述变更完毕后,公司将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保荐机构就新设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技改扩产及DDTA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形,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支出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逢敏 郑益甫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