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余志伟、韩青、叶晓君: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年产280万米数码印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原因披露不准确。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披露用途与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募集资金划转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李建华、总经理余志伟、财务总监韩青、董事会秘书叶晓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建华、余志伟、韩青、叶晓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流程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责。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