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1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B座3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屠红燕女士
公司董事长李建华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屠红燕女士主持。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0,433,553股,占公司总股本(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即185,963,492股,下同)的64.76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120,433,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61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总数的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4,129,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8%。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20,43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9,9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同意4,129,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9,9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同意4,129,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9,9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0,43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9,9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海峰、胡嘉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