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对万事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634,320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9月2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4,537,28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05,833,57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8.66%,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8,703,70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1.34%。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4,537,28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88,352,192股。2022年6月22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134,537,280股增加至188,352,192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4,537,280元增加至人民币188,352,192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88,352,19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116,303,6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72,048,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4名股东,分别是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作出的承诺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关于万事利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不减持万事利股份的承诺的公告》中所作的承诺内容如下: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1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补缴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 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基本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或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并因此受到处罚的,本公司将按相关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无需支付上述任何费用。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2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组织、机构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对本公司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业务,则将从事该业务而获得的收益全部无偿赠于发行人,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3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本公司/本企业不会实施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本公司/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及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后续将持续履行。 | |||
4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 |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的锁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承诺 | 3、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且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定期为2021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其已严格遵守承诺,该承诺于2024年9月21日履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行完毕。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未发生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5.24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元/股)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14.98元/股)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5.24元/股)格的情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形,不触及上述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 | ||||
5 | 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 | 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则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企业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 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业(有限合伙)、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业(有限合伙)、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锁定期为2021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1日,其已严格遵守承诺,该承诺于2024年9月21日履行完毕。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未发生股票连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5.24元/股)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14.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98元/股)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5.24元/股)格的情形,不触及上述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6个月的承诺。 | ||||
6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 |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且需符合下列要求: (1)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3、本公司/本企业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4、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企业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该承诺将于2026年9月21日履行完毕,后续将持续履行。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7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8 | 万事利集 | 填补被摊 | (1)本公司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 股东已严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团有限公司 |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 易所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 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
9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 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公司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公司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如有关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应将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缴发行人,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续履行。 | ||||
10 | 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 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 本公司/本企业将积极履行就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公司/本企业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如有关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企业应将出售公司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缴公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伙) | ||||
11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职工持股会和万事利丝科历史股东的承诺 | 如发行人因为下列事项遭受任何损失的,本公司将补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万事利集团职工持股会事宜在未来发生纠纷; 、如有发行人子公司万事利科技历史股东对丝绸科技提出权利主张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万事利科技根据生效判决承担对历史股东的赔偿责任的; 、万事利科技历史股东股权代持解除过程中涉及的任何税务事宜((如欠缴税费、滞纳金和税务处罚)。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12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向万事利丝绸采购丝绸文化创意品 | 未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会在满足自身商务往来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所选择的商务礼品多元化程度,即逐步控制/减少其向万事利丝绸采购相关丝绸文化创意品的金额,尽最大努力将每年度采购金额将控制在500万元以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以市场价格进行前述交易,不会通过该等交易向万事利丝绸进行利益输送。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 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
13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承诺 | ①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B、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②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14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 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义务的约束措施及相关责任人承诺 | ,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
15 | 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关于参与万事利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的承诺 | (1)本企业拟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除本企业拟向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本企业合伙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但不包括万事利及其子公司)借款筹集部分资金外,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万事利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其他情形,亦不存在万事利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其他情形。(2)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企业持有的万事利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不存在亦不会以股份质押作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情形,发行完成后万事利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高比例质押风险以及对万事利控制权的影响。(3)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以及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减持万事利的股份。(4)本企业的合伙人为屠红燕、李建华,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或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也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 | 股东已严格遵守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16 | 万事利 | 关于参 | (1)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过所持万事利的股份。 | 股东已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万事利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的承诺 |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万事利的股份,并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万事利的股份,则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万事利所有,同时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 严格遵守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违法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09月26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16,303,6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人数为4名;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 77,103,612 | 77,103,612 |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 | 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 | 16,800,000 | 16,800,000 |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3 | 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200,000 | 11,200,000 |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4 | 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200,000 | 11,200,000 |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合 计 | 116,303,612 | 116,303,612 |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注2: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丝奥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类别 | 本次解除限售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解除限售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116,303,612 | 61.75% | - | 116,303,612 | 0 | 0 |
首发前限售股 | 116,303,612 | 61.75% | - | 116,303,612 | 0 | 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72,048,580 | 38.25% | 116,303,612 | - | 188,352,192 | 100.00% |
三、总股本 | 188,352,192 | 100.00% | - | - | 188,352,192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__
罗傅琪 季诚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