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8 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6 年5 月2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5 月28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8 日9:15 至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室。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天城路68 号万事利科技大厦B 座2 楼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建华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0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118,390,859 股,占公司总股本(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 数量后的总股本,即233,620,297 股,下同)的50.6766%。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2 人,代表股份118,070,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0.539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8 人,代表股份320,71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及授权代表共51 人,代表公司股份330,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16%。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8、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 如下:
1、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8,357,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同意29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65%;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88%;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47%。
2、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8,357,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同意29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65%;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88%;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47%。
3、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18,357,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同意29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65%;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88%;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47%。
4、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118,360,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0%;反对 29,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同意30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011%;反对 29,6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5%;弃权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4%。
5、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8,357,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同意29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65%;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88%;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47%。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同意118,357,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同意29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65%;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88%;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47%。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
同意118,354,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0%;反对 35,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0%;弃权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同意294,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182%;反对 35,5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494%;弃权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4%。
8、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8,354,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0%;反对 29,9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同意294,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182%;反对 29,9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1%;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47%。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同意118,357,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同意29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665%;反对 26,1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88%;弃权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47%。
10、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01 选举李建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2 选举屠红燕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18,078,16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359%。
10.03 选举杜海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4 选举余志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5 选举马廷方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01 选举金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18,078,16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359%;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得票数18,21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45%。
11.02 选举郑梅莲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18,078,16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359%;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得票数18,21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45%。
11.03 选举寿涌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18,078,16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359%;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得票数18,21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45%。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胡嘉冬、谢梦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