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海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06  大地海洋(30106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68 证券简称:大地海洋 公告编号:2024-001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39元/股。按最高回购价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6,410股至512,82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31%至0.6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计划。如上述人员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若存在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

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回购方案如下: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不超过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即不超过人民币39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2、回购股份的用途

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9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12,82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61%;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9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6,41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3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交易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期限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回购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假设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9元/股,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12,820股,约占公司总股0.61%。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44,353,90752.80%44,866,72753.4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9,646,09347.20%39,133,27346.59%
总股本84,000,000100%84,000,000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以上数据计算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假设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1,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9元/股,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56,41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1%。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44,353,90752.80%44,610,31753.1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9,646,09347.20%39,389,68346.89%
总股本84,000,000100%84,000,000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以上数据计算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130,161.0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80,417.03万元,资产负债率38.06%(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若本

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54%、2.49%。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管理层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将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个人利益相统一,有利于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计划。后续,若上述股东在未来六个月提出减持计划,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或转让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

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1、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处置股份回购所涉及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均含本数)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39元/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若存在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

(二)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