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7  凯盛新材(301069)公司公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议案审议情况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2023年4月26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3名监事均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善民先生主持,经与会各位监事认真讨论研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7名激励对象进行核实,认为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监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方案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以2023年4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75元/股。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4月26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以19.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