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69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8债券代码:123233 债券简称:凯盛转债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以下简称“该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860,849.06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西南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3号),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6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639,73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于2023年12月5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12,130,849.06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37,869,150.94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
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3)第0073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2,130,849.06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28日,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860,849.06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费用具体项目 | 不含税金额(元) | 本次拟置换金额(元) |
保荐费及承销费 | 10,770,000.00 | 500,000.00 |
律师费用 | 377,358.49 | 377,358.49 |
会计师费用 | 188,679.25 | 188,679.25 |
资信评级费用 | 330,188.68 | 330,188.68 |
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费用 | 464,622.64 | 464,622.64 |
合 计 | 12,130,849.06 | 1,860,849.06 |
三、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860,849.06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1,860,849.06元。公司本次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四、会计师鉴证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川华信专(2023)第1257号),认为:凯盛新材编制的《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凯盛新材截至2023年12月28日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西南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西南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