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4年6月)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24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资产损失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资产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和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公司的资产发生减值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三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期末为季度末。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第六条 金融资产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关于金融工具减值中预期信用风险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期末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
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3、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在期末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对于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第七条 存货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转回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
对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市价计提减值,对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计可回收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二)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企业出现巨额亏损;
(三)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四)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企业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五)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允许转回。
第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
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条 固定资产公司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
企业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暂时不可能恢复;
(二)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发生或在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六)其他表明该项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
公司按在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工程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1年以上并且预计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
公司按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
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三)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存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按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三条 商誉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受限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
(一)财务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逐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财务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二)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审批权限采用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不需额外审批,按会计准则、会计政策规定执行,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100%以上。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经营层审批。
第四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一)公司及子公司如发生损失时,责任部门应向财务部提交书面材料。财务部在对资产减值组织认真清理、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
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汇总生成资产减值核销书面报告,根据审批权限提交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二)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证明损失无法追回的证据;
7、其他认为必要的书面材料。
(三)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减值进行账务处理。
(四)发生资产减值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五)发生资产减值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将相关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追偿的债权等应继续追偿。
(六)发生资产减值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以上30%以下(含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以下(含10%),如当年资产减值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每个年度汇总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如当年资产减值累计金额未超过3000万元,由公司经营层审批实施。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管规则,履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核销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