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4-11  凯盛新材(30106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69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7债券代码:123233 债券简称:凯盛转债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1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共计189人,代表股份267,589,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146%。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加荣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股东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做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8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5%;反对3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58,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07%;反对3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6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85,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4%;反对2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57,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77%;反对2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44%;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94,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0%;反对2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7,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00%;反对2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74%;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6%。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8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1%;反对2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57,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26%;反对2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5%;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并实施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9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3%;反对2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5,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67%;反对2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09%;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六)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94,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8%;反对2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55%;反对2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3%;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88,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6%;反对2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20%;反对2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39%;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87,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2%;反对2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0,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39%;反对2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32%;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8%。

(九)审议通过了 《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王加荣、王永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68,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4%;反对2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3%;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6,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29%;反对2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78%;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68,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反对2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0,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24%;反对2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8%;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