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股份: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14  开勒股份(30107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70证券简称:开勒股份公告编号:2026-009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和投资管理优势,获取长期投资回报,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勒股份”)与专业投资机构苏州嘉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睿资本”,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律(苏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律(苏州)创业”)以及自然人刘成业、何建军签署了《苏州嘉睿鼎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苏州嘉睿鼎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投资基金”,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25%,公司对于投资基金不具备控制权,对于投资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嘉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Y9QRB1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谢旻宵成立时间:2019年4月2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基金小镇6幢301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备案情况:嘉睿资本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0536。经查询,嘉睿资本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股东情况:嘉睿资本由苏州嘉睿聚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持股。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嘉睿资本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二)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嘉律(苏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嘉律(苏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DA256P7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磊

成立时间:2024年1月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333号苏州湾东方创投基地33号楼101-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经查询,嘉律(苏州)创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股东情况:嘉律(苏州)控股有限公司持股95%;自然人屠煜晞持股5%。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嘉律(苏州)创业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自然人刘成业、何建军

(1)基本信息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姓名类型身份证号住所
刘成业自然人2102111966********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何建军自然人2202211972********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刘成业、何建军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苏州嘉睿鼎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人民币12,000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基金小镇6栋301室

5、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苏州嘉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7、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比例(%)
1嘉睿资本普通合伙人货币2001.67%
2开勒股份有限合伙人货币3,00025%
3嘉律(苏州)创业有限合伙人货币1,0008.33%
4刘成业有限合伙人货币7,30060.83%
5何建军有限合伙人货币5004.16%
合计12,000100.00%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2、以上信息以工商登记的内容为准。

8、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

全体合伙人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被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存续期限

经营期限为7年,自本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证明之日起计算,其中前4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关联方以外的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合伙企业存续期限。

(三)出资方式及缴付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出资来源于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自有资金。

出资缴付: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合伙协议签订后,且收到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第一次缴款通知后,缴付相应出资;首期出资金额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10%。合伙企业的剩余实缴出资由普通合伙人根据项目投资、支付合伙费用、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向各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合伙人应按照普通合伙人的缴款通知按期足额缴付出资。普通合伙人要求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相关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出资的最晚缴付日期(“出资日”)之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送达合伙人。

(四)投资方向本合伙企业的主要投资行业为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及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符合投资标准的行业领域。本合伙企业将专注于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细分赛道,精准挖掘并筛选出优质的初创项目。充分发挥基金的赋能作用,为早期项目提供从“技术验证—量产落地—市场扩张”的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支持,助力其快速发展壮大。

(五)退出机制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时,应当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后转让:投资项目在证券市场公开挂牌上市禁售期届满后在二级市场转让实现投资退出;

2、出售企业权益:向境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持有的被投资企业权益;

3、回购:被投资企业或其原股东、管理层买回由合伙企业拥有的权益;

4、清算: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

5、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其他适当的方式。

(六)管理模式

1、管理机制

本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是苏州嘉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与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签署管理协议。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管理合伙企业日常投资及运作服务的权利。

2、决策机制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有限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或简称“投委会”),作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与项目投资、本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以及被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均需投委会做出批准的决议后方可实施。

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的规定拥有合伙企业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该等权利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如下:

1)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并可以对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等;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在合伙企业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聘用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批准有限合伙人入伙及退伙,根据违约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情况调整违约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实缴出资总额及出资比例;

7)决定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事宜;

8)根据本合伙协议,将合伙企业财产分配给各合伙人;

9)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合理采取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0)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决定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

1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法律文件;

12)执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3)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行动。

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

1)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2)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3)根据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额等的变动情况修改、更新本协议。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本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本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3)普通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包括:

1)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2)就合伙企业的投资和管理向普通合伙人提出合理建议;

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了解投资标的的相关情况;

4)获取合伙企业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并要求普通合伙人就报告中的有关内容作出适当解释;

5)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在提出正当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当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应对该等损害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仲裁/诉讼。

8)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合伙企业的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仲裁;

9)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5、收益分配机制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上述项目投资收益(不论其投资收益类别)扣除本协议约定的相应费用后的余额(以下简称“可分配投资收益”)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收益率达到门槛收益率之上部分的20%归于普通合伙人。具体按下面顺序分配:

(1)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直至支付给各有限合伙人的资金数额累计达到其

实缴资本数额。如有余额,(2)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支付给普通合伙人的资金数额累计达到其实缴资本数额。如有余额,(3)支付有限合伙人门槛收益,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每年实现6%的年度收益率。如有余额,支付普通合伙人收益,直至达到已经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收益的25%。如有余额,(4)实施20%:80%比例分配。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即超额收益)的20%归于普通合伙人,80%归于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所获得的80%的超额收益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6、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投资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拟投资合伙企业主要聚焦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优势及产业链资源,精准挖掘优质投资标的,并为被投项目提供全方位的赋能支持。本次合作投资有助于公司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行业研判能力及产业资源优势,高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进一步夯实公司在上述领域的产业基础。

本次投资将助力公司加速推进从传统工业制造向高端智能制造的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结构、拓展产业版图。通过多元化的产业投资布局,可持续降低公司对单一业务的依赖,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能,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1、投资基金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续投资进展及完成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同时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等风险;

3、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嘉睿资本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进行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于可能存在的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实施监督、建议等权利来防范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密切关注合伙企业项目的经营管理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投资基金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3、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苏州嘉睿鼎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