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钻石: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5  力量钻石(301071)公司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邵增明、童越:

经查,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商丘铭盛精密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发生采购业务,金额2,3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46%,相关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董事会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

二、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2022年8月26日至8月29日,公司有8亿元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在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

13号)第二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邵增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童越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邵增明、童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