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钻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 | 被保荐公司简称: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或“发行人”)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松祥 | 联系电话:0755-23835265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璇 | 联系电话:0755-23835236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史松祥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
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6日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取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取得上市公司关联方清单,查阅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变更决策文件,查看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进行访谈。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 √ |
息披露义务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二)内部控制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以及关于内部审计、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制度,取得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委员会名单,取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或工作报告,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三)信息披露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分析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定价公允性;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说明,查阅会计师关于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 √ |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 √ |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六)业绩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记载的公司及股东的公开承诺,检查承诺实现情况。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现场检查手段:1.现金分红:取得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现金分红支出凭证,与公司章程规定、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比对。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取得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明细,取得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文件,分析其合法合规性。3.大额资金往来:取得公司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往来明细,了解交易支付对象及支付原因,并进行抽凭。4.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取得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重大投资及重大合同文件,查询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之交易对手方的工商信息,对重大投资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抽凭,了解重大投资及重大合同的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的情况。5.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的公司问题及整改情况:查阅监管机构出具的警 |
示函以及公司的整改报告,查阅公司的整改事项跟进表及整改相关底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一、现场检查事项”中涉及的否定意见主要为2022年度力量钻石存在的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以及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等不合规情形。根据力量钻石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的《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1号),因上述不合规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力量钻石及邵增明、童越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保荐人在获悉公司因关联交易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违规事项被河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后,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要求,于2023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9日对力量钻石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了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具体详见2024年1月1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于本次定期现场检查期间,保荐机构已就力量钻石上述不合规事项的整改进展进行了检查,并再次提请发行人注意:1、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 胡璇 |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