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精工: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7-30  中捷精工(301072)公司公告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 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 案》。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灏昕汽车零部件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 昕汽车”)、控股子公司烟台通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 通吉”)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为灏昕汽车提供不超过15,000万元 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公司拟为烟台通吉提供不超过920万元人民 币(或等值外币)的担保。

2、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5 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 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灏昕汽车、控股子公司烟台通吉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为灏昕汽车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 币)的担保;公司拟为烟台通吉提供不超过3,68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的担保。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障公司子公司灏昕汽车、烟台通吉的资金需求,近日,公司分别

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无锡分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担保合 同,具体如下:

(1)公司与宁波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07800BY26001106),为灏昕汽车提供债权本金最高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 连带责任保证,以确保灏昕汽车与宁波银行无锡分行之间债务的履行。本 次公司对灏昕汽车提供的担保在上述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 后,公司对灏昕汽车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

(2)公司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 编号:510XY260610T00028201),为烟台通吉提供债权本金最高为人民币 2,3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以确保烟台通吉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之间债务 的履行。本次公司对烟台通吉提供的担保在上述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本 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烟台通吉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38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担 保金额未超过审议批准的额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被担保方信 用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灏昕汽车零部件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1.名称:灏昕汽车零部件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8月29日

3.注册地点:无锡市锡山区东港东港路6号

4.法定代表人:刘振

5.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100%全资子公司。

8.灏昕汽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9.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210,068,359.07 184,994,310.24

负债总额 137,137,804.68 116,112,461.64

其中:银

行贷款总额

债总额 流动负 137,059,806.99 116,085,129.62

或有事项涉

及的总额

净资产 72,930,554.39 68,881,848.60

营业收入 246,445,902.09 230,477,640.09

利润总额 3,058,572.38 -1,170,833.43

净利润 2,811,245.27 -717,602.97

(二)烟台通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名称:烟台通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11月5日

3、注册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2号

4、法定代表人:顾建兵

5、注册资本:1,25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加工、销售,橡胶密封件、机电产品、机械 零部件、模具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92%。

8、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股92%,黄晓慈直接持股8%

9、烟台通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 75,864,567.01 71,154,061.72

负债总额 61,981,631.87 54,968,951.01

额 其中:银行贷款总 30,000,000.00 30,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61,981,631.87 52,775,127.8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 13,882,935.14 16,185,110.71

营业收入 80,461,210.13 63,391,737.44

利润总额 -4,687,908.53 -2,695,523.47

净利润 -2,610,912.26 -1,653,714.83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债务人:灏昕汽车零部件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债权金额: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叁 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 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 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 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 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 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过债权最高 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过 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 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 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 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 年。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 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

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 期之日起两年。

(二)协议名称《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债务人:烟台通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1.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 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 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 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

1.1.1 贵行( 或贵行下属机构) 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 510XY250707T000231、510XY250707T000230的授信协议(此处填写协议文本 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1.2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贵行 应授信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 /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 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 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1.1.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 于授信申请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逾

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 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1.1.4 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 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5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 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 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 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6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 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 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 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 全部债务;

1.1.8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 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9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 相关费用。

1.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 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

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 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 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 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 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 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 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 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1.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 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 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 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 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 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 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拟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27,5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8.02%。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含本次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总余额20,770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28.66%。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 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保 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