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瀚新材: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7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16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5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4月11日(星期二)。
一、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00股,并于2021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59,600,0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79,6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1256%;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9,6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4.8744%。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2021年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毕,按照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79,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23,88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3,480,000股。
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3月22日实施完毕,按照公司2022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以103,4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31,044,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34,524,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4,524,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7,785,900股,占总股本的50.389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6,738,100股,占总股本的49.610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名,为自然人股东。
(一)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汤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汤浩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承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3)股东汤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减持的,该等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1日上市,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04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31.00元/股,触发前述承诺中延长6个月锁定期的条件,汤浩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延长锁定期至2023年4月10日。现锁定期即将届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将于2023年4月11日上市流通。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上述股东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4月11日(星期二)。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1户,股份数量为6,16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54%,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42,1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6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股) |
1 | 汤浩 | 6,168,500 | 6,168,500 | 1,542,125 |
合计 | 6,168,500 | 6,168,500 | 1,542,125 |
注:1、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股东汤浩先生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数量6,16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4.5854%,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及相关规定,汤浩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75%将继续锁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1,542,125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6,738,100 | 49.6106% | -6,168,500 | 60,569,600 | 45.0251%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66,738,100 | 49.6106% | -6,168,500 | 60,569,600 | 45.0251% |
高管锁定股 | 0 | 0 | +4,626,375 | 4,626,375 | 3.4391%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67,785,900 | 50.3894% | +1,542,125 | 69,328,025 | 51.5358% |
三、总股本 | 134,524,000 | 100.0000% | — | 134,524,000 | 100.0000% |
注3:汤浩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其持有的股票解除限售,但仍有部分股票因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持续锁定。
注4: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新瀚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