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瀚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12  新瀚新材(30107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3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崇福路51号公司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

5、 召集人: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严留新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7,529,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34,524,000股的50.1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6,74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524,000股的

49.61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89,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524,000股的0.586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91,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524,000股的0.58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524,000股的0.00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89,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524,000股的0.5866%。

(三)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20,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2,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625%;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20,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2,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8.8625%;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7,520,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2,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625%;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20,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2,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625%;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28,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36%;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20,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2,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625%;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7%;反对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3%;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2,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625%;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严留新(持有股份34,374,600)、关联股东秦翠娥(持有股份26,195,00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0,569,6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20,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2,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625%;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20,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2,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625%;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20,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2,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625%;反对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裴礼镜、杨玉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